原告祁**与被告太平财产*************、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太平财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0959.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12时30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冀j×××××号轿车,沿献县商林乡垒头村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肃献路商林乡垒头村内,与由北向南行驶祁**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祁**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祁**无责任。因被告刘**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产*************处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此事故给原告祁**造成的1、医疗费115644.25元,2、伙食补助费7200元(50元/天×52天+100元/天×46天),3、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本文书还有5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