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山煤国际公司对第一组至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应裁判文书所载明的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山东能源公司与山煤阳泉公司发生纠纷的时间虽然为2013年,但其就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8年4月26日,此时山煤国际公司已经不再是山煤阳泉公司的股东,对于纠纷发生时山煤阳泉公司是否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无法得知。山煤阳泉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债务,不等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本案所涉债务,山煤阳泉公司对于与山东能源公司有关的具有清偿能力。山煤阳泉公司、众诚汇晋公司、华融晋商公司与山煤国际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山煤国际公司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各年度内的最终专项审计意见所载明山煤国际公司在各年度的非经营型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性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且满足监管要求。山煤国际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年度审计,并对审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山东能源公司所提及的资金往来的性质是非经营型资金拆借,是山煤阳泉公司向山煤国际归还欠款所产生的资金往来,在各年度往来情况汇总表上所载明的实际金额均相对稳定,山东能源公司将各年度的金额相加合计不具有实际意义。山煤阳泉公司同意山煤国际公司质证意见,同时认为,该专项审计不...(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