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富龙科*********(以下简称东富龙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健*******(以下简称海健堂公司)、被告郑**、被告杨**、第三人上海东富***********(以下简称东富龙设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海健堂公司、郑**、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东富龙设备公司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8,000元;二、被告海健堂公司、郑**、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富龙科技公司偿付律师费45,356.84元;三、驳回原告东富龙科技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东富龙科技公司与被告海健堂公司、被告郑**、被告杨**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本文书还有15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