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某某********(以下简称“至某乙管理公司”)与被告刘**、抚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塑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至某乙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周**及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塑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至某乙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请依法确认原告为被告某某塑业公司的股东,并享有50%股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塑业公司系被告刘**一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塑业公司认缴注册资金30万元,某甲公司成立以来,企业长期没有得到较好发展,被告刘**便打算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2022年7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刘**、被告某某塑业公司签订一份《企业合...(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