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经营木材加工生意,2019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后,再加工成其他产品转卖给他人。2020年7月3日,经双方核对后,被告尚欠59000元木材款未给付,当日被告口头答应原告在2021年1月1日前给付货款40000元,2021年2月12日前将剩余货款19000元给付完毕。约定期限届满前,被告仅给付29000元货款,仍剩余30000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530.71元(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两项合计:31530.71元;2、本...(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