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玉素甫江***、努热曼古*******与被告(反诉原告)玉*、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玉素甫江***、努热曼古*******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力木江艾买提,被告(反诉原告)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朱**、被告(反诉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玉素甫江***、努热曼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回购房款本金4,0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金利息897,534.23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6,000元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8日,原告玉素甫江***与被告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玉*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xxx号新疆国际大巴扎***号商铺出租给玉素甫江***,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租金950,000元。2018年9月底,玉*与玉素甫江***达成口头协议,玉*将商铺出售给玉素甫江***、努热曼古*******,玉*收到定金100,000元和房款3,900,000元,因玉*同时又将商铺卖给艾克帕吐尔逊,本院作出(2020)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艾克帕吐...(本文书还有5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