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145元(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lpr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婶婶工程资金临时周*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9月6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月息1%,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如产生纠纷,被告还需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当...(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