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房店市***(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中心)与被告大连x公*(以下简称x公司)、大连x公********(以下简称x公司共济街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屋租赁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x公司、x公司共济街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屋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本金人民币66.5元(租赁期间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其中以66.5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1‰标准的逾期违约金;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x公司共济街店是被告x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是被告x公司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受益人2013年3月16日**房屋出租方瓦房店市福泉宾馆与租赁方的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12月19日,瓦房店市福泉宾馆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