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市驿***********(以下简称驿马河合作社)与被告北大荒集************(以下简称庆阳农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驿马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庆阳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驿马河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27769元;2.本案讼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龙庆稻三号种植收购协议书》,约定土地种稙品种为龙庆稻三号,被告先购销给原告农用生产物资,在回收龙庆稻三号水稻款中扣回。回收价每斤按1.75元现金收购,收购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双方无条件的出售和收购,单方面拒绝均属于违约。水稻脱粒后用庆阳农...(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