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崖*********(以下简称崖州区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邢**,被上诉人崖州区执法局局长胡**及委托代理人向*、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3年至1994年,原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崖城政府)与原海南省经济作物开发总公司(后更名为海南经济作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作物公司)合作开发建设“海南崖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2005年9月1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作出(1998)乐法执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33-6号民事裁定),将海南崖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临海榆公路的**楼铺面102号至112号**楼铺面202号至212号、中间双层楼梯两间、南边单层**间、值班室两间及所占土地裁定归林**所有。2017年4月17日,崖州区执法局经调查认为林**未经规划许可在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崖州区政府)旁擅自建设**栋房屋,该房屋为**层封顶,占地面积50平方米,对此,该局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同日,崖州区执法局作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林**于2017年4月18日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2017年4月19日,崖州区执法局对林**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17年5月11日,崖州区执法局作出三崖综执(一队)罚告字(2017)2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林**的上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本文书还有6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