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尤溪县沈*****(以下简称沈峰水厂)、晋江壹玖********(以下简称壹玖捌壹公司)、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的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沈峰水厂的投资人梁**、被告壹玖捌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沈峰水厂、壹玖捌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国作登字-2021-f-00072530号《大悲甘露》美术作品的产品;2.沈峰水厂、壹玖捌壹公司销毁侵权库存产品;3.沈峰水厂、壹玖捌壹公司、柯**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赖**于2017年3月创作完成《大悲甘露》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未立即发表,后其将该美术作品使用在其经营的晋江市梅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高公司)所生产的饮用水的水瓶和箱子的外包装上,一经上市就因其独特的美术美感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经调查发现,晋...(本文书还有4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