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库车新宁******(以下简称新宁玻璃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库车市人***(以下简称库车市政府)强制拆除、关停设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宁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被上诉人库车市政府的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梁**,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宁玻璃公司系库车县2005年招商引资的一家专门生产、销售玻璃的企业,2005年经库车县相关部门审批后,于2007年建成年产42万重量箱格法玻璃一期生产线并投入生产。2011年12月,新宁玻璃公司二期150万重量箱/年优质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经阿克苏地区经信委批复同意备案,技改项目建成后,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该项目至2017年无法办理环评验收手续,2017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针对自治区经信委转来的阿克苏地区经信委《关于新宁玻璃二期150万重量箱/年平板玻璃技改扩建项目生产工艺申请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请示》,出具《关于新宁玻璃公司150万重量箱超薄超白玻璃项目产业政策认定意见》,提出如下意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建材第二条:电子工业用超薄(1.3㎜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之规定,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宁玻璃公司二期生产线遂投入生产经营。
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特殊品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是指:能生产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mm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节能建设用在线low-e等三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2010年国家工业和信...(本文书还有7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