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其诉乌鲁木齐********(以下简称米东区政府)、乌鲁木齐************(以下简称羊毛工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米东区水管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龙岗村村委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米东区征收办)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米东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孟**,被上诉人羊毛工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原审第三人米东区水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卧龙岗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米东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宋**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与原审第三人卧龙岗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载明:“一、卧龙岗村黄渠东500亩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外承包土地面积344.4亩四至东邻防洪坝,南邻东方村稻地交界,西邻黄渠,北邻李*光稻地交界二、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8日,米东区林业局颁发的米林证字(2003)第****号林权证载明:“土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宋**;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宋**;座落:米泉市羊毛工镇八一村;面积:363亩;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27.12;四至:见附图”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载明:“卧龙岗村村民宋**: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于2015年9月开工,10月修到宋**所承包的耕地段,由于该项目为自治区重点工程,工期较紧,经镇政府与宋**协商,对于所征用的地会按照有关法律及...(本文书还有7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