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项**,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合计暂算至2024年10月29日为8711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朋友的前夫。2023年5月3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20%,原告依约转账至被告本人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