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诉称,2021年9月5日23时55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皖a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行驶至京沪高速上海方向1106公里7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平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5日,被保险人为张**。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份保额1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份保额300,000元;平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身故...(本文书还有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