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诉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孔*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燕琼、陈*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14483.5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25186.37元(延期付款违约金按拖欠货款114483.5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24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期间,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购买棉纱,但被告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约付清货款。基于欠款事实,被告向某某公司出具《欠款凭证》,该凭证内容显...(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