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英国赛特******(以下简称赛特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津0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蒋**,被上诉人赛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赛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诚意金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2.判令赛特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款项为诚意金,应当属于履约保证金,而非居*服务费。1.《居*服务协议书》对于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生效时间有明确约定。赛特公司支付的200000元不符合该协议约定,不属于居*服务费。2.吴*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200000元为“诚意金”。(二)一审判决判令吴*返还案涉款项且支付利息是错误的。吴*从始至终都在积极促成采购合同双方的合作,而反观赛特公司却...(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