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向被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农行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并让担保人签字确认,被告共刷卡18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因担心信用问题自行偿还18000元,后被告陆续用微信转账还款13000元,下剩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