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本院(2017)浙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的张*、张**所承担民事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张**因资金周*所需于2014年3月5日在被告吴**担保下向原告李**借款100000元,月利息约定2%。后三门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