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0000元及截至2022年5月27日止利息8476.2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严**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巷××号××花园××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3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严**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