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酱香********(以下简称宁夏酱香舍得酒业公司)、四川省华***********(以下简称四川华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申请人(原告)王*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公司、四川华地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54086.55元或被申请人宁夏酱香舍得酒业公司在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期、二期工地应收的回填土方补偿款(实际冻结了被告四川华地建设公司银行存款2754086.55元)。被告四川华地建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宁012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四川华地建设公司提起上诉,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宁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冯**,被告四川华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张**...(本文书还有4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