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温县人民**、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焦作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温县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常*,被告人保财险焦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温县人民**赔偿王**、王**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493709.72元;2.判令人保财险焦作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温县人民**、人保财险焦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王**的儿子王*因头痛、咽痛、呼吸困难于2022年12月23日13时许到温县人民**就诊,乘轮椅入科。温县人民**入院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电解质紊乱?”于当天13:48收治入院后,开始对王*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进行输液治疗。2022年12月24日00:55病情变化,王*突然出现心脏骤停休克,医方医护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然后将王*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2022年12月24日17:32,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腹腔感染,肠梗阻,肺部感染,心肺复苏后,脑水肿脑疝形成,蛛网下腔出血,电解质紊乱,酸中毒,血糖高,血小板减低,低蛋白血症。王**、王**认为温县人民**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温县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温县人民**对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3年8月18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温县人民**...(本文书还有7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