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23)冀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郝**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具体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申请人系河北某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工,涉案收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涉案款项已交付公司,不应判决申请人返还涉案款项。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含新证据)证实系职务行为。(一)事实部分,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左右入职河北某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某某公司),在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岗位,月工资底薪2000元+提成。申请人所在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售和汽车团购业务,公司会针对特定车型以较低价格进行批量团购。本案中,被申请人交付的款项即是向公司投资车辆的投资款,并非是向申请人个人购买车辆的买卖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交付给申请人订车款...(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