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