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优*******与被告邵**、冯**、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现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优*******的经**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冯**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2762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判令被告周**对上述债务中8834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义乌经营日用百货生意,被告邵**多次向原告购买日用百货,其中一部分由邵**安排发送到其合伙人周**经营场所销售,被告冯**与邵**共同经营生意。原告与邵**多...(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