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个人向陈**还款,驳回陈**要求张*还款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张*对涉案款项不知情、未追认。
出借人陈**在具备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的条件时,长达八年时间里未向张*提出签字或者追认的意思,这种与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的“共债共签”原则相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张*与张**离婚前,张*对涉案款项毫不知情。在二人离婚五个月时间后,张**才将涉案款项告知张*。张*对该债务不知情、未追认,亦未作出同意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该债务与张*无关,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发生涉案债务之前,张*、张**曾经共同向陈**借款100万元,该借款按照约定如期还清。陈**对张*、张**的婚姻状况是知情的,但是陈**从未要求张*在涉案借款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自2013年8月债务发生,至2020年12月陈**联系张*,期间长达八年时间,陈**从未与张*有过任何沟通,说明陈**对涉案款项系张**个人债务的事实是认可的。
在张*离婚之后,尤其是在张**拿走了卖房款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款项后,突然又让张*背负本息合计百万的债务,这对张*和孩子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本文书还有6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