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某****、一审第三人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截止2023年6月5日深圳某某****以短信的形式向刘**进行了债权转让告知”,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在一审中深圳某某****曾陈述:“2023年6月5日,深圳某某****向刘**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进行通知”,刘**确实没有收到这条短信息,故刘**对于深圳某某****的此项陈述予以否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了深圳某某****发短信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