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物*****诉被告桐城市某******、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安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城市某******、中国某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物*****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551元,被告中国某保*************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桐城市某******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1日,原告受客户的委托,将一辆雪佛兰沃兰多牌小汽车从石家庄运送至西安,车辆牌照为琼bp××**。该车价值为94991元。2022年4月26日14时50分许,原告安排的人员郭歆驾驶该车到达陕西西安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