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某某******诉被告某某(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某************、吕**、邓**、陈**、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某某(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某某************、吕**、邓**、陈**、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利息6073844.47元,合计75073844.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9日,之后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2、判令被告某某(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的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