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兴*******为与被告马*、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义乌市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马*、任*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义乌市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任*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兴*******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种袜子,至2015年3月16日止,二被告尚*原告货款51669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