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利息为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份,被告因承包施工资金紧张,无法向民工支付工资,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将现金1万元交每年催要,与被告,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当时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一年。由于借款数额不大,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向原告打借条。后经原告每年催要,被告一直以有钱随后给推脱至今。
被告康*未作答辩被告康*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根据...(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