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登封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登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或改判支持朱**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朱**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无论是案涉厂房所占用的土地还是厂房的购买和建设,都是由朱**出资,故案涉厂房的所有权归朱**,且登封某某******在一审中亦认可案涉厂房...(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