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银灵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综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江波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银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铁十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综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银灵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各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3374.09元、保证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1日,原告和被告银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银灵公司将西宁综合保税进出口加工基地(银灵医疗科技)3号厂房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全套施工蓝图图纸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弱电工程,暖通工程,二次消防电器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价款为26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以进度审核...(本文书还有4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