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上诉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仅仅至2024年12月30日,而一审法院却判决30年期限,即2017年5月12日至2047年5月12日的《山地租赁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文书还有4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