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尺业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经营者卢**,某广告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尺业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认侵权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外观设计所必备的富有美感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产品的要点是产品的形状,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形状...(本文书还有4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