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曹**、曹**、曹**与被告赤峰市医*(以下简称市医院)、中国医学*******(以下简称肿瘤医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市医院以其单位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为由,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其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曹**、曹**及原告曹*、曹**、曹**、曹**的诉讼代理人金**、刘**、被告市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肿瘤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曹*、曹**、曹**、曹**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原告曹*、曹**、曹**、曹**的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市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肿瘤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曹**、曹**、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医院、肿瘤医院、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5600元、误工费4138.68元、伙食补助费400元、陪护费590.88元、营养费400元、医疗器械费576元(固定带)、死亡赔偿金693975元、丧葬费51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2元、交通费2804元、住宿费1500元、殡仪馆停尸费42558元(暂定)、购买寿衣费2600元、律师费4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933341.9元(1037046.56元×90%);2.判令市医院、肿瘤医院、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6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