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梅*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梅*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7021.94元、利息87573.47元、违约金及手续费863.68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245459.09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梅*承担。
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梅*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5316********。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