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4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被告因生产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先后分三次将上述借款交付给案外人刘**(注:其中通过案外人周*代为交付借款50000元),故当时被告要求刘**向原告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