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为与被告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编号“2020年余姚字ajg2020jno010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7330.49元、利息及罚息13484.41元,本息共计490814.90元,同时支付从2024年4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