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冠固商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一、冠固商行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地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涉案地漏是恒伟公司放在冠固商行处的样品,其不知道恒伟公司经销该商品是没有授权的,只是基于长期合作的关系,恒伟公司给什么就卖什么;三、原告起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没有卖几个,如果调解只同意承担1000元赔偿金。
被告恒伟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
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
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
公证书、...(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