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工程定作金属小便槽,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7000元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被告钱*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复函一份,拟证明被告尚*原告定作款7000元。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复函上加盖了某有限公司司法查询专用章,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