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215750元,利息暂未计算,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借款lpr的四倍进行计算。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购买房屋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向银行贷款借给其使用,原告碍于情面,向银行贷款后,多次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借给被告218000元。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2022年4月份之前将借款返还于原告,同时约定由被告承担银行利息。但被告仅向原告偿还28000元,剩余19万元经原告多次向催要,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望法院查明...(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