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喻*、杨*与被申请人沈**、西藏盛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喻*、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西藏盛丽公司已按照喻*、杨*的要求完成门窗的制作,且西藏盛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与喻*微信沟通安装事宜时,喻*未正面回复安装时间,因此认定西藏盛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系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