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钧*********与被告邢**、圣大控股****(以下简称圣大公司)、圣大控股*********(以下简称圣大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内蒙古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康*,被告邢**,被告圣大公司、圣大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邢**支付欠付的工资31433元;3.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邢**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邢**支付经济补偿金85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24]第17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涉案工程位于中海河山观澜项目工地,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圣大控股****(以下称圣大公司)专业分包了中海河山观澜项...(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