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樊**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社会调查报告及和平村、寇**、尹伦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肇事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镇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有证人李*1、曾*、李*2、马*、刘*、徐*、李*3、姚某证言,有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