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财保衡*****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4)湘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财保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审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财保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某财保衡*****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李*23790元。事实与理由:李*的病历资料中没有提及此次事故造成李*踝关节受伤,案涉鉴定意见书记载李*跛行就诊,也证明背屈为0°不是客观测量结果,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以李*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李*构成十级伤残,鉴定依据不足,请求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或重新鉴定;李*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李*辩称,常宁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记载李*“右侧踝关节伸屈活动明显受限”,案涉鉴定意见书的阅片显示李*“右侧腓骨远端临近前踝骨...(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