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实业****(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邱**、邱**、晋江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及被告邱**、邱**、某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邱**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某甲公司“**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67****.0)的产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涉案侵权产品;2.某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甲公司“**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67****.0)的产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涉案侵权产品;3.判令邱**、邱**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某甲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等),某某商行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邱**、邱**、某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2018年研发出一款什锦礼盒,并于201...(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