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贾**、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孙**撤回了对被告李*丽的起诉。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贾**(小名贾亮)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借款支付至李*丽账户,双方约定有利息。当时被告承诺使用3个月,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返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法律义务。为此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