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管**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管**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2019年后不存在高消费行为,也未向谢*某转账40万余元,不存在有条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管**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有证人徐某平等人的证言、未支付工资台账、情况说...(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