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陈**,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号。
一审第三人高**,男,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号。
一审第三人高**,男,197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号。
一审第三人张**,男,196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号。
一审第三人井**,男,196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号。
以上五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扈*,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某市自然******。
法定代表人xxx。
出庭应诉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
上诉人彭**因诉某市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彭**...(本文书还有3086字未显示)